“买一增一”的账务处理
“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商品,主要涉及流转税和所得税问题。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赠出的商品所体现的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而不是销售行为,不符合销售成立的条件,因此会计上按成本转账。但是,在申报纳税时,应按税法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计算各项应缴税款。
例:某公司打算采取“买一赠一”的方式促销,即顾客买一个高压锅(市场价100元、成本70元),送一个公司生产的市价为10元的精美台历(成本6元)。
假定某公司当期销售100个高压锅,同时送出100个台历,税务处理如下:
流转税方面,确认销售高压锅的收入,其销项税额为1700元(100*100*17%)。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 11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
同时,结转高压锅的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
贷:库存商品 7000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应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某公司赠送台历的销项税额为170元(10*100*17%)。
借:营业费用 770
贷:库存商品 6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