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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2024/3/22 7:40:36发布36次查看
为了更好更完善更加迅速的解决国与国之间产生的纠纷,目前在一些不同地区的国家同样设立了国际仲裁机构,其中我们国家就包含在内,但是很多人对其并不了解。那么我国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以下将由小编为您进行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我国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
国际仲裁机构是指依国际条约或国际组织决议设立的,依附于特定国际组织而不隶属于任何国家的仲裁机构。
我国现有两个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一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3),二是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3),两者现都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
二、涉外仲裁在中国由哪个仲裁院管辖
目前,我国除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涉外仲裁案件,按照有关规定,依据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也有权受理涉外仲裁案件。
(一)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1956年4月正式成立的,它是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在深圳设有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上海设有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
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成立于1959年1月,是以仲裁方式,独立、公正地解决产生于远洋、近洋、沿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的运输、生产和航行等有关过程中所发生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海事争议的常设仲裁机构。海事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
(三)其他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
长期以来,我国受理涉外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只有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也因此成为专门受理涉外纠纷案件的常设仲裁机构。
依照仲裁法设立或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如北京仲裁委员会,上海仲裁委员会等在涉外仲裁案件的当事人自愿选择其进行仲裁时,对该涉外仲裁案件具有管辖权。
三、国际仲裁的主要特点
1、协议仲裁。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选择仲裁形式解决争议,应在订立合同时写明仲裁条款或事后达成书面的仲裁协议。仲裁条款中要特别写清楚所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仲裁条款的规范写法如下:“凡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汕头仲裁委员会仲裁。”没有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同样,双方已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又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
2、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不受涉案标的、地域的限制,仲裁委员会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一裁终局。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程序有较大的透明度和自主性。如当事人可以依法选定仲裁员和申请仲裁员回避;可以约定仲裁程序:仲裁中可以和解和自愿调解等。
5、仲裁员从各行业中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中聘任。仲裁员是兼职的,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员之间没有固定的人事关系,较好地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6、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以上就是由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我国的国际仲裁机构有哪些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目前我国的国际仲裁机构主要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两个机构,双方当事人可以对仲裁的机构进行具体的约定。如果您还有没有解决的问题,欢迎您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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