暂定资质:
1 、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 万元。
2 、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8 人(高级职称的2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10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4 人;会计2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3 人;统计1 人)。
3 、工程技术、销售、财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初级以上职称。
4 、有3 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或与此相当投资额。
暂定资质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原则上按与其注册资本和人员结构等资质等级条件相应开发企业可承担的开发项目规模来确定,仅能在所在地城市范围承揽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承担建筑面积20万平方米以下(含20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