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于8月31日下午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澜亭股权研究中心总结日常生活中我们在与电商打交道时遇到的问题,从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的规定出发,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两个维度进分析,同时比较新法施行之后线上线下经营的区别。
一、 电子商务经营者主体认定及行为规制
(一) 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9条第一款:“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该条表明,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被包含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之内的。通过对主体的规定可以知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例如淘宝上个人开的网店,微商等,在新法实施之后这些主体都受本法的约束。可能进出自由的代购、淘宝网店、微信网店就不那么自由了。
(二) 主体登记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目前为止,开网店、代购、微商的进驻都是零门槛的,但新法施行之后,这类经营者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基本与线下实体经营者在登记的层面上说就没有区别了。
(三) “刷好评”行为将被禁止
《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在网购的过程中,我们总会被许多好评蒙蔽双眼,商家往往会利用人们的从众心理,对某类商品进行刷单行为。但新法表明,这种行为将被禁止。
该条规定前半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与线下规定一致的,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简称为知情权。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对 商品和服务的有关真实情况进行全面,线上销售消费者同样需要有知情权。
后半部分“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这部分就为线上独有的规定,目的主要在于禁止刷好评行为的发生。
(四) 禁止默认的“搭售”行为
《电子商务法》第十九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我们在网购的时候往往会被一些默认的搭售行为莫名的扣费,买火车票时,搭售一个保险。订酒店搭一个spa。新法出台之后这类行为被明令禁止,所有搭售项不得设置为默认。而搭售这种情况在线下是不被允许的,那新法规定不得将搭售商品或服务作为默认同意选项,并未明令禁止。
(五) 快递必须按时到达,关双“十一”什么事?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双“十一”购买的东西经常会被无限延期,但按新法的规定,各种延期的理由都不能是理由,卖家应于约定的时间交付货物,并承担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
因线下交易往往不需要物流的参与,故该种规定是专门针对线上交易的。
(六) 小黄车等共享单车押金退还困难?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一条:“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我们在享受共享经济的同时相对应的会支付给平台一定的押金,但是钱交出去容易,要回来就难了。实践中出现很多押金退还困难的情况。这次新法明确规定了违反押金退还条件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该条表明无论是在线上还是线下,押金的退还都是必须的,否则经营者会受到一定程度的惩罚。
(七) 反不正当竞争的体现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维持市场健康发展所必须的措施。因此不论在线上交易还是线下交易都需要一定程度从反不正当竞争的角度出发,采取一定的措施,
(八) 用户信息的保护,gdpr后中国首部关于一般数据保护的法律规定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对用户信息的保护义务,包括不得设置不合理的条件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注销进行影响。不得泄漏用户信息和非法向他人提供。
二、 电子商务平台规制
(一) 严格平台准入制度,避免追责难问题
《电子商务法》第二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验更新。”
本次规定了商家进入平台必须提交相关真实的身份信息、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许可信息。在网购过程中,我们经常会买到一些假冒伪劣产品,平台和经营者往往会推卸责任,或者压根就找不到真实的经营者。新法实施后,要求电子商务平台必须严格控制准入门槛,一方面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利于日后维权,另一方面也方便平台自身追责。
(二) 平台需要保存交易信息至少三年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完整性、保密性、可用性。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新法发布之后,平台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交易记录必须要保存至少三年,这样做有利于日后纠纷发生时及时调查取证,保障了交易双方的合法权利。
那么这一做法也是线上独有的模式,目前大部分线下交易,法律并未明确规定保留买卖双方的交易信息。
(三) “京东自营”、“天猫自营”必须明示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七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类似于“京东自营”“天猫自营”的标示,这次法律明确规定以显著的方式区分标记。以免消费者收到误导。
这一规定也是线上模式独有的规定,因为线上交易信息流量巨大,相对于线下来说,消费者更加难以辨别。故要求平台必须明示相关自营业务。
(三) 乘坐网约车受遇害,平台逃不了干系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郑州空姐遇害案、温州女孩乘坐网约车遇害案前段时间引起全民讨论。针对这一问题,新法对网约车平台规定了责任。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差评”是不能随便删的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九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当我们在网购时对某件商品的质量不满意时,我们会在商品下面留差评字样。这是网店就会和平台“店小二”勾结,给“店小二”一点好处,把差评删掉,等过段时间我们再看的时候,当初留的差评就不翼而飞了。现在新法明确禁止这种行为,让消费者对产品有一个客观的判断。
(五)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加严格
《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一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我们经常会在好几家不同的网店看到相同的商品描述图片,其中价格也是千差万别,到底哪家才是真的?这种情况不仅对消费者在购物时造成影响,同样对网店经营者也造成一定的损害,我花钱请model,摄影师拍的照片,另一家店二话不说在我上架后就盗图销售其本店产品。这种情况明显是侵权行为。这次新法对该种行为做了明确规定,平台有权对此采取相应措施。
该条是线上线下同步进行的,不仅线下注重知识产权的保护,同时线上也存在大量侵权的行为,从新法对该类行为的规定来说,对线上平台对要求更加严格。
电商在近几年发展迅速,在给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很多问题。本次新法对实践当中出现的问题,有针对性的给出措施。在这个层面上说是立法的进步,同时也是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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